学术动态
李淑英
2012, 26(6): 152-153.
2012年9月8~9日,由《学术月刊》杂志社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编辑部联合举办的“马克思主义与正义”学术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2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学者围绕“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正义问题”、“跨学科视野中的正义理论”、“正义理论与当代中国”等议题展开了充分的讨论。(一)马克思主义视域中的正义问题近年来,随着贫富分化、分配不公等问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正义问题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迫切需要理论工作者借鉴各种有价值的思想资源作出回应。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却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集体“失语”,以至于不少人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难以回应这一问题。与会的专家一致认为,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使命是指导社会实践,不能在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正义问题上“失语”,更不能被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话语体系所左右,而应该深入挖掘和重新阐释经典马克思主义中所蕴涵的正义观念,建构中国语境中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段忠桥教授认为,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论述实际上蕴涵着一种新的、不同于剥削是不正义的正义观念,即由非选择的偶然因素导致的实际所得的不平等是不正义的。这一观念有助于理解导致我国当前贫富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即不同的身份等级、不同的生活环境和不同的天赋,从而为当前我国存在的贫富差距之不正义提供一种新的论证。南开大学王新生教授认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有一个不同于其他政治哲学的立论前提——对“永恒私有制”的解构,只有超越了私有制和市民社会这个立脚点,立足于“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才能真正理解人、人类社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正义。因此,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一种以超越性理想为旨趣的正义理论。武汉大学李佃来教授在从思想史的维度梳理了从马克思到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思想后指出,马克思在思想求索中并没有否定正义观念,而是将其内化为改变世界之新唯物主义的根本哲学指引。作为至高的价值悬设,马克思追求的正义以“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旨归,将现实与理想、实然与应然、事实与价值融为一体,具有一种形而上学的意蕴。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这一特质对于中国的正义之思具有独特而深远的指导意义。首都师范大学陈新夏教授认为,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解放和人的发展的论述中包含着对社会正义的深刻理解。他们关于人的彻底解放的主张体现着对实现真正的、目的意义上的社会正义的深切关注,他们提出的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目标内在地包含着平等对待所有的人的价值取向。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是衡量社会正义实现程度的最终标准。上饶师范学院詹世友教授认为,马克思对正义的理解,既有对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基础上的法律正义、分配正义和交易正义的考量,又有人的自我实现和全面发展的完善论社会正义的最高标准。因此,在马克思那里,正义不仅仅是所谓社会基本善的分配尺度,其本质上更是使人的全面发展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中国人民大学孟捷教授认为,在马克思的文本里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正义概念:(1)把正义问题限定在既存的生产方式之内,强调只要是符合价值规律的就是正义的;(2)以重建个人所有制、按需分配和人的自由或自我实现为规范性原则的正义概念,这种正义具有一种跨越历史的一般性价值;(3)以一种生产方式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了生产力发展来判定该生产方式的正义性。其中第三种正义概念可以起到沟通另外两种正义概念的桥梁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冯颜利研究员和华南师范大学林进平教授分别阐述了国外马克思主义代表人物如霍耐特、布坎南等对正义问题的理解。(二)跨学科视野中的正义理论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学者来自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领域,他们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出发畅所欲言,进行了跨学科领域的交流与对话,不仅丰富并加深了学术界对正义问题的认识,而且对于推动我国的跨学科研究也是一次积极的尝试。复旦大学邓正来教授系统地阐述了哈耶克的正义理论。他指出,哈耶克的正义观乃是一种以正当行为规则为基础的正义观。在哈耶克看来,人们不可能在拥有市场经济的同时又以一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方法分配财富。“社会正义”这个观念在自由市场秩序内部毫无意义,其实际上是对人们一直称之为“道德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替代,也是导致构成正当行为规则之基础的个人责任这种道德意识普遍沦丧的主要原因之一。吉林大学姚大志教授在分析了诉诸正义的合法性和诉诸民主的合法性后指出,这两种理论虽然都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也都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或局限性,它们最多能够为政府提供“程序的合法性”,只有善治才能为政府提供“实质的合法性”。上海财经大学鲁品越教授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批评,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种依据普世价值建立正义社会的乌托邦理论,其中存在着三个悖论,即正义与功利的悖论、无知之幕悖论和平等原则悖论。复旦大学高国希教授主要从制度和观念两个层面探讨了正义问题,强调了正义观念的具体性、历史性、现代性和公共性,分析了正义制度的内在权威和外在权威,揭示了正义制度与公民品德之间的互动关系。山东大学姜涌教授认为,正义观念存在着多样性和多义性,分配正义是有条件的,受制于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相应的生产方式,需要予以规范和限制。(三)正义理论与当代中国针对当代中国语境中的正义问题,与会者们运用正义理论分析社会现实问题,指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复旦大学陈学明教授认为,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不公平现象,我们应当自觉地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旗帜鲜明地反对三种倾向:反对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变成一种脱离现实的抽象虚构;反对只是通过分配公平来消除不公平现象;反对停留于满足形式上的公平。复旦大学韦森教授指出,当今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问题,不能完全归之于市场化改革本身,在一定程度上也与政府深陷于市场中,不但掌控社会的绝大部分资源,而且直接参与、干预和操控市场运行的现行制度安排有关,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陕西师范大学袁祖社教授指出,关于正义问题的马克思主义之思,必须关注当下中国社会的差异化现实,深刻反思传统的基于抽象规范理性和单一制度框架诉求的话语及批判范式,自觉遵循“民众幸福最大化的逻辑”,努力冲破“资本意志逻辑”和“既得权力意志逻辑”。华中师范大学林剑教授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以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不能仅依靠市场的力量,还需要依靠社会制度的力量。华东师范大学余玉花教授强调,正义问题的实质是制度正义,只有反思制度的正义性,才能触及正义问题的根源。当前,我国的制度正义问题主要集中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次一层级的制度改革与创新问题,集中于制度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人的发展、经济发展与利益分配、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问题。苏州大学陈忠教授强调,在我国当前的城市型社会语境下,正义观念正日益呈现出世俗和微观的底蕴,我们应该以世俗和微观为基点思考正义问题,从宏观正义、神圣正义走向微观正义、世俗正义。同济大学郭强教授在讨论了社会速度何以可能之后,运用马克思和韦伯的相关理论分析了社会速度的正义与不义,认为越来越快的社会速度将使人类陷于一种悲惨的命运,因而其前景是非正义的。总而言之,与会学者对马克思主义与正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进一步推进了当代中国正义理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