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章正璋, 刘福州
1997, (3): 44-48.
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乃至整个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合同的效力,关系到签约双方的责任形式,即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践中,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授权的代表在对外签约时,没有加盖法人的印章,但其签约行为经过法人的授权。(2)法人授权的代表在法人的授权之外或者其他未经授权的工作人员对外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3)法人的分支机构、工作部门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其权利义务由法人承担。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及法人授权的代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自签名和盖章时起生效;法人的代表超越法人授权范围签订的合同及未经法人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法人分支机构和工作部门以法人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无效。这只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主要适用于法人事后对越权行为或无权行为不予追认,而宣告其所签之约无效,或者签约对方知悉后因担心法人不予承认而致使自己遭受损失而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使合同归于无效。实践中在运用上述原则时,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