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UCWP2026005我国社会保险法中收入保障水平定位的法理阐释
作者:陈靖远
摘要:“保基本”原则作为我国 《社会保险法》中指导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定位的基本原则,其内涵并不清晰。在收入保障待遇方面,“保基本”似乎能够得出最低生活保障的文义解释结论,但这与我国当前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整体水平并不匹配。从制度功能与基本法理上看,社会保险法与社会救助法的待遇水平之间应当维持合理的差异梯度,《社会保险法》中的收入保障水平定位应明确摒弃 “最低生活保障”的内涵。为坚守作为强制性社会保险正当性前提的 “保险原则”,充分发挥社会保险法在经济安全方面的制度价值,有必要将社会保险法中的 “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救助法中的 “基本生存保障”进行概念区分。社会保险法中的基本生活保障应以 “收入关联水平”来理解,并根据职工社会保险与居民社会保险的制度逻辑再做进一步区分。前者应当通过设置合理的工资替代率来实现,后者则可以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为待遇参考基数,至少提供一种能够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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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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