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特邀主持人李艳芳
2019, 33(2): 1-1.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了300余件立法,其中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有30余件,占比超过10%。但是,受部门立法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存在着比较严重的碎片化问题,一方面,法律与法律之间相互重复、矛盾乃至冲突现象比较普遍,另一方面,还存在不少的立法空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环境法解决环境问题的实效。为此,环境法学界呼吁编纂环境法典,期望形成结构合理、体系完整、逻辑清晰、内容丰富、相互协调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法典化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2010年前后,环境法学界曾围绕《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展开过我国是否需要将环境法法典化的讨论,但最终放弃了法典化。近几年,法典化浪潮的兴起及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又重新激发了环境法学界推进环境法法典化的热情,不少学者认为环境法法典化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将环境法法典化列入立法计划。在此情境下,我们组织这个专题,希望对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王灿发、陈世寅的论文《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证成与构想》讨论了中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典化的模式、路径以及法典的框架内容。文章指出,环境法法典化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法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对我国环境法进行法典化既可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解决环境法律法规之间的重叠、交叉与矛盾问题,也有利于提升我国环境法治软实力及国际影响力。我国在立法数量、人才储备、理论研究方面已经为环境法法典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环境法法典化的模式和路径选择上,应该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选择便于执行和遵守的法典模式,并采取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路径。环境法法典的框架应涵盖环境生态、资源保护等主要方面,囊括法律责任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同时避免一味追求大而全的法典内容和太过烦琐细致的规定。
李艳芳、田时雨的论文《比较法视野中的我国环境法法典化》从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了我国环境法法典化过程中的几个重要问题。文章指出,在形式编纂与实质编纂之间,中国环境法典应当选择适度法典化作为目标定位,并以法典体系效益为纲,从确定性、稳定性与开放性三个维度予以具体展开。确定性维度要求对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予以明确,应当综合考量比较法上所呈现出的划界依据并具体分析特殊规范的法域归属。比照欧陆环境法典在内部体例上所普遍遵循的论理体,我国环境法典的稳定性取决于总则的抽象程度与分则的编排逻辑。环境法典还需对其外部留存的环境法渊源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以保持自身的更新与进化,正视与环境单行法的关系以回应解法典化的质疑,同时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相配合以形成法律合力。
邓海峰、俞黎芳的论文《环境法法典化的内在逻辑基础》认为,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不朽法典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即坚实的科学基础、严谨的体系结构和鲜明的时代性。
据此,我国的环境法典应以生态整体主义理念和热力学第二定律作为内在逻辑基础,以体现鲜明的时代印记及对自然秩序的应有尊重。
曹炜的论文《论环境法法典化中的方法论自觉》认为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目标是建构一个符合形式法治要求的规范体系。环境法规范的体系化要求环境法学者在方法论上回归法教义学,通过解释和体系化进行规范的整合。为了避免体系与社会发展变化脱节,在环境法规范体系化过程中仍需要进行实质性的价值判断,而且价值判断也需要规范化,以形成基本的价值共识。规范的识别需要确保价值来源的类型化,而规范的选择则需要遵守特定的价值选择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