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特邀主持人陈卫东
2018, 32(4): 1-1.
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改革监察体制,这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这场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一市两省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稳妥、依法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背景下整合多元化的反腐败力量、实现反腐法治化的必然选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对未来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今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本法对监察机关的组织形式、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国际合作、监察监督、法律责任八项内容予以制度化,基本形成了国家监察制度的架构与体系,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步入新的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监察法制尚处于发展初期,配套制度建设未臻完善,相关理论研究仍待深入,职务犯罪监察与诉讼的实践中难免出现制度运行方面的问题。为全面探讨职务犯罪监察与诉讼的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期特邀三位长期关注监察制度改革并多年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学者,以职务犯罪监察与刑事诉讼衔接为切入点,分别对“法法衔接”的程序问题与证据问题进行深入探索,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可能的完善模式与解释方案。
陈卫东教授和聂友伦博士的论文《职务犯罪监察证据若干问题研究——以《监察法》第33条为中心》,从法律适用的视角对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衔接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学研究,内容包括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解释问题、监察调查取证程序的取证规范问题以及非法监察证据的认定与排除问题。文章认为,监察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是指监察证据具有“出庭资格”而非证据能力条款;监察调查的取证程序在监察法规范缺位时,应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监察调查程序而言,非法证据的认定必须以刑事审判的标准为标准,非法证据的排除意味着该证据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陈瑞华教授的论文《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从宏观层面探讨了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性质与运行原理,并提出了双轨调查体制的完善方案。文章认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同时具有党纪调查、政纪调查和刑事调查的性质;由于监察调查的一体化设置,使得本来具有侦查性质的刑事调查,既不受刑事诉讼法的约束,也难以为被调查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为使监察机关的刑事调查纳入法治的轨道,使被调查人获得基本的权利保障,应确立一种双轨调查体制,在监察机构内部设置相对独立的党纪政纪调查部门与刑事调查部门,前者遵守监察法以及关联法规的约束,后者则与其他侦查机关一样,受到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并达到刑事侦查所要求的程序保障水平。
魏晓娜教授的论文《职务犯罪调查与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刑事诉讼法在职务犯罪调查中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认为,监察法通过两种方式使得刑事诉讼法在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仍有适用余地:一是将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标准直接转化、吸收进监察法;二是通过程序、证据方面的衔接使得刑事诉讼法间接地规制职务犯罪调查,但是,留置措施未能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得到刑事诉讼法直接或间接的规制。此外,从宏观上看,职务犯罪调查缺失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允许律师有限介入职务犯罪调查并给检察监督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