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绝非形而上学,而是一种辩证的思维方式。同时,马克思主义也并非我们剪裁各种事实的现成公式,而是我们研究具体问题的思想指南。在研究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的过程中,如果说“文本性细读”必须避免以“章句之学”的教条主义对待经典,那么,“总体性批判”则必须避免以一种“主观臆想”的机会主义态度审视社会。只有将问题的历史性与现实性、文本性和语境性等视为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才有可能真正做到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的守正创新。本专题的四篇文章即围绕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中的坚守与创新展开讨论。
张永清的《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的前史形态——试论马克思恩格斯1833—1844年的批评理论》一文认为,我们十分有必要重新“追溯”马克思主义批评的“理论基点”,即回到“前史形态”。马克思恩格斯于1833年至1844年8月期间进行的文学创作与评论活动,不仅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的“前史形态”,而且还是其他五种批评形态的基础。以往对马克思的相关研究主要存在着梅林式的“狭义化”与维塞尔式的“扩大化”两种倾向,对恩格斯的相关研究主要存在着卢卡奇等的“有意拔高”与德梅兹等的“无端贬损”两种倾向。我们必须结合历史与现实两种语境加强对“前史形态”的整体性研究。
胡亚敏的《论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中国形态的民族之维》一文重点指出,长期以来囿于认识与评价等因素,“民族”这一维度被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所忽视。根据时代的发展,“民族”这一概念既不是指闭关自守,也不是指回到过去,更不是指集体对个人的压制等过往意涵,“民族”这里主要指“中华民族”。“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它的核心是文化,而文化认同才是民族赖以存在的根基,人民则是民族的真正主体。文章还阐明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的中国形态区别于其他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的重要理论特质就在于:其“民族之维”的提出旨在扭转在世界格局中被边缘化的现实境况,确认中华民族的文化身份,进而在文学和民族精神的互塑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张进的《马克思主义批评视域中的文学事件论》一文提出的“事件论”是新世纪以来文学理论领域的“轴心概念”,它与“作品论”和“文本论”之间形成了一种“三元辩证法”。阿尔都塞等诸多与马克思主义思想谱系密切关联的“新”历史主义、“新”唯物主义和“新”物性论学说参与并塑造了文学“事件论”观念的形成过程。与作品论的作品和文本论的文本的本质性区别在于,事件论中的“事件”既不是某种孤立的物质或精神实体,也不是某一纯粹的语言符号形式,而是一个与语境相互构成的过程性存在。作为事件的文学不仅以不同方式“解释世界”,同时也成为实际历史事件的一部分,进而以特定的方式“改变着世界”。
傅其林的《论东欧新马克思主义戏剧批评》一文阐释了东欧新马克思主义戏剧批评既是一种人类学批评,同时也是一种历史性批评。如果说在20世纪60年代这两种批评的主题聚焦于对人的本质的相关探究,那么,新世纪以来则更注重对文本性和历史性、审美与戏剧形式的内在肌理的把握。在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戏剧批评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东欧新马克思主义戏剧批评与以往戏剧批评侧重于悲剧理论不同,更加注重对非悲剧的戏剧的探讨,同时也十分注重对剧场和戏剧文本关系的探讨。东欧新马克思主义戏剧批评既切合戏剧样式的特性与当代性,又更新了传统戏剧理论,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戏剧批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在1833年至1844年8月时期的文学创作与评论活动,不仅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的“前史形态”,而且还是其他五种批评形态的基础。国外相关研究经历了萌芽与胚胎、形成和发展、反思和深化三大阶段;国内相关研究经历了“苏联化”和“西马化”两大阶段。学界对马克思的相关研究主要存在梅林式的“狭义化”与维塞尔式的“扩大化”两种倾向,对恩格斯的相关研究主要存在卢卡奇等的“有意拔高”与德梅兹等的“无端贬损”两种倾向。我们必须结合历史与现实两种语境加强对该问题的整体性研究。
要建构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中国形态的民族之维,需要对“民族”及其相关问题作重新审视和辩证研究。首先,对“民族”概念加以考辨,厘清不同术语的边界;其次,针对研究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的不同声音,提炼出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民族理论的观点和方法;再次,为“民族”概念正名,“民族”不等于闭关自守,也不是回到过去,更不是用集体压制个人。基于此,赋予中国形态的民族观以新的理论特质:民族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民族的核心在于文化,民族与人民同构,中国形态民族维度的视域即文化身份和价值尺度。总而言之,对“民族”的重新阐释和民族之维的提出,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的中国形态区别于其他马克思主义文学批评的重要理论特质。
作为20世纪诗学的轴心概念,“作品/文本”承载着巨大的理论负荷并成为不同文艺观念和批评方法的试金石。21世纪以来,“事件”作为其替代表述与之构成一种“作品/文本/事件”的“三元辩证”关联。“事件论”视作品/文本为话语行为事件、历史文化事件和社会能量事件,凸显出文学活动主体的具身性、行动过程的历史性以及事件本身的连通性和物质性。受马克思主义有关美学与史学、文艺与社会之间关系思想沾溉的学者参与了文学事件论的塑形过程,显示出马克思主义在当前文论中的回归和衍生。作为事件的文学不仅“解释世界”从而成为社会历史的“前景”,同时也参与历史进程并成为实际历史过程的组成部分,进而以特定方式“改变世界”。
人类学批评、西方马克思主义戏剧批评阐释、戏剧作品的历史性批评是构成东欧新马克思主义戏剧批评的三个核心问题。这些戏剧批评既有以人的此在的价值诉求为基础的戏剧人类学建构,也有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戏剧批评的反思与批判,更有从历史性角度对戏剧文本的剖析,融合了戏剧性与历史性、政治性与伦理道德性,尤其是对非悲剧的戏剧的关注在国外马克思主义戏剧批评中有独特的意义,其对剧场性的关注既切合戏剧样式的特性与当代性,又更新了传统的戏剧批评。这些批评实践对中国马克思主义戏剧批评无疑是有参考价值的。
权力与权威是政治学的核心范畴。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权力是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强制力量,权威是一种使对象因信服而顺从的影响力,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是强制服从和自愿服从。在中国的传统语境中,没有作为现代政治学核心范畴的“权力”与“权威”概念,然而,中国传统政治哲学中的两个重要范畴“霸道”(“以力服人”,常人治理国家的方式)与“王道”(“以德服人”,圣人治理国家的理想模式)同现代政治学中的“权力”与“权威”概念极为相似。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王道”与“霸道”的概念就是中国传统的“权力”与“权威”概念。现代政治区别于传统政治的本质特征,就是社会政治生活从官员的权力本位转向公民的权利本位。这一实质性的转变,从根本上改变了权力与权威的合法性来源和整个制度环境,从而也改变了权力成为权威的机制。只有沿着民主、法治和善治的道路,政治权威的增强才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要求和趋势。
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对国民经济学家、蒲鲁东等关于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正义问题的观点进行了批判。马克思的批判思路形成于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从历史进程到现实程序所展开的分析,并且通过这些分析论证了资产阶级革命理念在现实的经济关系中走向了自身的反面。马克思这一分析思路的关键之处在于从历史进程上区分两种不同质的经济交换关系,即由简单商品交换到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前者是物与物的交换,后者则包含着劳动力的商品化过程。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这一分析的基础理论,它揭示了劳动力价值(劳动报酬)与劳动创造价值之间的不等价交换关系。正是在这种经济交往关系中,原则上的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正义在合法的程序中走向了自身的反面,并且产生了社会分化。
易受伤害性是当代伦理学中的一个敏感而复杂的概念,尽管关乎对于平等和公正、生命、暴力、战争等重要伦理问题的探讨,但它却是一个模糊的、尚未得到系统阐释的概念。因而,女性主义伦理学家对于易受伤害性概念及其道德责任的阐释,对于易受伤害性与自主性关系的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为解决相关的现实伦理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对当前新一轮产业变革可以按照技术经济范式核心组件协同演化的框架加以剖析。新一轮产业变革可能是第六次技术经济范式(也即第六次康德拉季耶夫长波)的导入期,将在如下方面发生“革命”:数据要素将成为新型核心投入,以新一代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通信基础设施的重要性超过交通基础设施,以数据和新一代互联网技术驱动的制造业智能化将引领国民体系的智能化;最终,大规模生产也将受到严峻挑战,大规模定制化和社会化制造等新的生产组织方式将兴起。为此,我们必须从技术经济范式的视角认识新一轮产业变革的进程。在此背景下,我国深入推进工业化不仅要如《中国制造2025》那样重视装备工业的高端化,更需要重视制造业各环节数据要素的利用和新一代互联网基础设施的配套升级,增强各类政策之间的协调联动。
城镇化发展的古典模式和新古典模式在短期内很难鉴别其各自优劣,需要从历史长程意义上加以比较分析。以宗教、安全、商业而兴起的“古典城镇模式”,虽然其生产力水平无法企及工业时代开启的“新古典城镇化模式”,但它们在历史上的发展经验需要今天的城镇加以沉淀;而“新古典城镇”的工业化内生、快速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历史所赋予其任务的衰落期,其发展史、城镇病史也尤其值得当今在建中的工业城镇所警惕。建设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与书写中国特色的城镇史,需要我们以城镇化的古典和新古典发展模式作为镜鉴,重新定位各类中国城镇的发展轨迹。
代际传承要求继承人具备多种合法性基础,而代际差异往往使继承人处于合法性劣势地位,导致继承人产生强烈的“速胜”动机,影响企业创新水平。实证分析发现:代际传承显著降低家族企业创新水平;继承人社会资本越丰富,代际传承中企业创新水平就越高;社会资本代际差异显著降低代际传承中企业的创新水平,即相比“父弱子强”,“父强子弱”显著降低代际传承中企业的创新水平。代际传承中继承人合法性劣势是导致家族企业创新战略趋于保守的重要原因,而增强继承人社会资本、缩小社会资本代际差异则有利于降低代际传承对企业创新的负面影响。所以,代际传承不仅需要纳入企业战略管理过程予以统筹考虑,更要重视社会资本的代际匹配对家族企业变革与存续的现实影响。
目前,中国国有企业既面临日益增强的竞争压力,又面临制度不健全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在此前提下,国有企业是否通过战略变革来修正企业的“顶层设计”,以清除管理变革中的障碍,就成为一个兼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问题。从管理会计变革的视角对山推股份进行的实地调查和分析对该问题给出了初步的结论。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国有企业在推动质量控制与成本管理的改进过程中遇到了来自组织内部的阻力,使得变革结果偏离预期,并且无法依靠管理方法自身来解决。管理会计变革通过企业内部的阻力来源、外部竞争压力和企业面临的政治约束三个权变条件,可以促使企业调整战略定位。因此,国有企业的发展除了进行企业内部的变革之外,还需要政府角色的转变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
康德主义者通过诉诸康德的可普遍化原则和尊重人的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辩护,但可普遍化原则至多为企业承担完全社会责任提供了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尊重人的原则能够为企业承担完全社会责任提供辩护,但是无法为企业承担不完全责任提供辩护,因而只能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一种有限度的辩护。
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追求主要包括立法民主、财产权保障、经济自由三个基本维度。就立法民主而言,法律保留原则需要关切到税收立法的特性,正确处理好税收法定与授权立法之间的关系;在财产权保障方面,需要辩证地看待减税与税收法定的关系,并重新认识税法领域的类推适用问题;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经济自由,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现代法治国家没有纯粹的民主,也没有不受民主约束的专业理性,落实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必须结合自身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的客观现实,在民主与专业的平衡中循序渐进。
我国当前的侦查中心主义诉讼结构阻碍了辩护律师在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和实现司法公正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造成有效的律师辩护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审判中心主义目标,为律师辩护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平台,同时,律师辩护保障也是审判中心主义目标的应有之义和本质要求。实现从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是当务之急。审判中心主义下律师辩护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相关的程序和制度作为配套机制,其中最关键的是建构以法官为中心的辩护律师权利救济模式和约束性律师辩护制度。
作为对政治学研究由相关性分析向因果关系研究转向的回应,政治学实验研究弥补了传统观察性研究在这方面的不足。然而,政治学中的实验研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处于学术边缘的尴尬境地。政治学实验研究学术地位的变化不仅得益于政治学研究方法及研究技术上的进步,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实验研究本身在推导政治现象因果关系方面表现出较强的内在效度,通过合理的实验设计可以达到内外效度之间的平衡。就国内学术界引进该研究方法的意义而言,主要体现在改善国内政治学研究的水平与质量、增强研究结果的现实意义、提升中国政治学研究的国际话语权等方面。政治学实验研究对于当前中国政治学研究的发展以及因应政治改革的新需求,具有极强的参考和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