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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000-5420  CN 11-1476/C

工作论文

JRUCWP202403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以成为特别法人?
作者:朱虎、雷志富
摘要:效率和合法性需求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法人化构造的理论根据;政经分离需求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于村民委员会的实践动因,但 “依法代行”“交叉任职”等制度安排,只要 设置了最低限度的分离和协同规则,仍具有合理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多重集体目标,包括促 进集体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并激活集体经济、保障集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并促进共同富裕、提升集体 成员的组织化水平并助力乡村振兴,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特别法人的决定性理由。这些集体 目标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基础和内部的结构,组织的财产基础、成员基础、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 督机构等方面的诸多特别之处由此获得融贯的解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充分利用农村的社 会资本以降低组织运行的成本固然重要,但获得国家和市场的资源支持也必不可少。
附件:JRUCWP202403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何以成为特别法人?(朱虎、雷志富).PDF

发布日期: 2024-04-25    浏览: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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