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语
特邀主持人王欣新
2017, 31(2): 1-1.
近年来,党和国家对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予以充分重视。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也指出,要“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整、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促进破产法顺利实施的系列文件。2016年在杭州G20会议上,中美两国元首会晤,就“建立和完善公正的破产制度和机制的重要性”等达成重要共识。
今年恰逢《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本刊邀约四位专家学者
对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完善与正确实施进行了深入探讨,
涉及当前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研究的诸多热点与难点问题,并融合公司法、物权法、国际法等相关立法。
王欣新在《企业重整中的商业银行债转股》一文中,针对债务困境企业重整挽救程序中的商业银行债转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强调企业重整中的债转股具有债权出资与债务清偿双重法律性质。是否债转股的权利不受重整集体清偿程序的限制,应当由每一个银行债权人个别同意决定,它不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不受少数服从多数表决机制的约束,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受重整计划以及法院批准包括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裁定的限制。在债转股方案中必须制订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供不接受债转股的债权人自愿选择。地方政府在企业重整中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利益,与破产法的立法目标是可能存在差异的,如何促使地方政府在市场原则基础上对债转股相关社会问题的解决更好地发挥作用,约束其行政权力的滥用,是保障破产法以及债转股正确实施的关键。
徐阳光的《破产法视野中的担保物权问题》一文,从担保物权行使的角度研究破产程序对抵押权、质押权的限制和保护,并提出非典型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以物抵债等交易型态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问题。破产法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为担保权的暂停行使,我国破产法借鉴了国外的中止理论,确立了重整程序中的担保物权暂停行使的抽象规则,但对不同具体情况如何适当处理,尚需立法明确。对担保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为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确认,破产法在清偿顺位上应坚守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原则,尤其是在担保物权与劳动债权、税收债权的关系处理上,应当坚持物权与债权的划分,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不得违背破产法确立的清偿顺位规则。
许德风的《论公司债权人的体系保护》一文,从公司法与破产法结合的角度研究债权人的保护体系,指出公司法上有很多特殊规则围绕债权人保护运行,如注册资本制度、出资及资本维持规则、董事高管对债权人的责任、股东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刺破公司面纱)等,为此需建立对债权人保护的跨越单一法律的体系化思考框架。该文在传统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之外,着重讨论了公司债权人合同保护、侵权保护和破产保护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与公司法上传统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
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在韩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迄今全球最大的航运企业破产案。韩国重整程序启动后,韩进海运的破产管理人短期内向多个国家提出破产保护申请。作为跨界破产法律框架中的核心规则,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救济制度是跨界破产国际合作的前提和基础。石静霞、黄圆圆在《跨界破产中的承认与救济制度——基于“韩进破产案”的观察与分析》一文中以案说法,对韩进案中各国法院实际给予承认和救济的情况进行比较,考察各国对外国主要破产程序的协助程度和不同实践,并分析若干代表性国家在该领域做法之异同及法理,对其中所涉及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债权人的公平待遇等问题做了深入分析。该文还结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条的规定,为中国未来的跨界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思路和建议,如适用推定互惠理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