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新篇章。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有法理基础,也符合现实需要。但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时,需要妥当处理公益诉权与行政权和社会监督权之间的关系。环境行政权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上具有主导性,应避免检察监督权与环境行政权失衡。由于社会公众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上的“最终启动者”地位,还应防范检察机关过度干涉社会公众的诉权。为此,需要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对象选择、诉讼范围划分、诉讼顺序安排、诉讼权利限制、与刑事公诉衔接配合等方面进行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与一般公益诉讼的设计安排。
环境公益诉讼的逻辑起点在于无法通过环境行政执法或者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为环境公共利益提供足够充分且有效的救济。基于公共信托理论,国家利益通常被纳入广义的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狭义的社会公共利益。然而,环境国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实施权配置原理方面存在着根本区别,应当从理论和制度层面予以区别对待。只有妥善处理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才能从解释论上利用现有的法律规范构建符合基本原理且行之有效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生态损害是指人为的活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生态(或环境)发生物理、化学、生物性能的重大退化。2002年发生在我国的“塔斯曼海”油轮油污案的裁判结果已充分证明,生态损害是区别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的一种独立存在,立法对生态损害预防和救济的不作为将会造成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结合法理和欧盟有关法治实践经验分析可知,直接或潜在影响广大公众和未来世代子孙的环境公共利益之无主的或非私人所有(国家或公共机构所有)的环境要素、自然资源、生态系统的损害,才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应救济的主要实体性公益。
环境公共利益在本质上可以还原为不特定多数人独立享受生态服务功能的私人利益。为避免产权主体虚设导致的“公地悲剧”,作为生态服务功能载体的自然资源由象征意义上的全民所有走向实质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市场失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政府失灵使得公共执法难以独立承担起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任。在公共信托理论的解释框架下,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被烙上社会公共财产的印迹,任何公民在理论上都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对公共执法进行补充或监督。然而,为防止形式当事人滥诉、降低公益诉讼激励成本,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应当仅向私益受害人扩张。为确保预防或修复环境损害的规模效应和克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弊端,环境公益诉讼适格被告应当涵盖环保机关。
从多民族的道德生活史入手研究我国几千年文明史中伦理道德的发生演变,特别是近代以来社会道德伦理秩序的巨大变化,是我国伦理学研究方向的一个重大转变。这种研究范式把人类学、社会学的实证分析方法和伦理学的价值分析方法结合起来,从我国多民族的人的日常生活、精神生活以及公共交往生活三个层面,对多民族道德生活中的人的核心价值观念、伦理文化形态和共有精神家园的发生演变进行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形成了一种新的理论分析框架和实证分析维度。从这种研究视域出发,对我国多民族道德生活的历史变迁的分析路径可做如下考量:我国多民族道德生活中人的道德来源问题;人的德性是如何在一个民族的道德生活中陶冶的;各民族道德生活中人的德性是在“何处养成的”;各民族道德生活中人的德性呈现的空间及德性的社会建构过程;各民族道德生活中人的德性是如何传播和展现的。
事实判断以事实为描述对象,其语气是直陈的,具有真或假的特征。价值判断可分为评价判断与规范判断。评价判断直接反映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这一价值事实,其语气可能是直陈的,也可能是感叹的。相对于特定的主体,直陈的评价判断也具有真或假的特征,而感叹的评价判断则无真假之分,只有真诚与否的差别。规范判断不直接描述价值事实,其语气是祈使性的,只有合理不合理之分而无真假、真诚不真诚之分。规范判断具有提供关于行动的知识、引导主体行为、表达态度或者情感、建构和维持社会共同体的功能。
传统农业、工业化农业和现代农业分别存在马尔萨斯稳态、索洛稳态和现代持续增长稳态三种不同的产出增长结构。传统农业经由工业化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亦即马尔萨斯稳态经索洛稳态向现代持续增长稳态的渐进过渡。离开工业化的外部冲击,难以设想突破传统农业低技术均衡的前一种过渡;而人口生产转型则是工业化农业成长为现代农业的内生动力。当前中国农业发展政策调节的基本目标,仍是通过劳动力转移继续完成马尔萨斯稳态向索洛稳态的过渡,同时应前瞻性地为人力资本引入农业生产创设条件。
有不少研究对我国税制演变的过程进行了历史阶段划分,这些成果为寻找税制演变影响因素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和条件。以税种变动为视角对我国税制演变过程进行梳理总结可以发现:政府目标是影响我国税制演变方向的明显因素,而经济所有制结构、对外依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税权分配状况等则是影响我国税制演变进程的潜在因素。聚类分析可以作为检验这些影响因素合理性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其使用基础是税制演变阶段的合理划分。根据通过合理性检验的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可以对我国税制演变的未来走向作出合理的判断。
基于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数据,围绕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对公众环保行为的影响的分析发现,中国公众的环保行为需要区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两个维度,两者的影响因素存在差别。在个人层面,与经济发展有关的收入和教育变量,以及个人环保知识和环境污染感知变量都对个人的环境保护行为有正面影响;在宏观层面,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交织作用对公众环保行为产生影响。经济发展对个人环保行为有促进作用,而环境污染变量对个人环保行为的影响则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调节。
权力是权力持有者改变其他人处境的能力。从权力改变人的处境的角度看,依其功能不同,可以把权力分为“实践性权力”、“规范性权力”与“制度性权力”三种类型。实践性权力是改变他人实践处境的能力,其行使既可以采取强制性的也可以采取非强制性(比如交易)的形式;规范性权力是改变他人规范处境的能力,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予他人应为的权力,这种权力又被称为规范性的话语权,与其相对的是工具性的话语权;制度性权力是改变他人制度处境的能力,表现为决定权,并具有决策权与裁决权两种不同的形式。当前,在决定权受到严格制度限制的前提下,争夺和运用话语权成了人们改变自己与他人制度处境的重要方式。
“权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标志。学术界围绕着儒家与权利的关系形成了两种观点:冲突说和兼容说,其实质是西方“德性与权利”论争的延续和中西话语错置的结果。儒家式权利建构一方面要求我们重新审视权利的价值基础和制度规划,另一方面要求我们对儒家思想进行重思。价值方面,儒家的“仁”、“内圣外王”、“和”等能够为现代权利构建提供某种价值支撑;制度方面,“制度的儒家化”可以为现代权利构建提供舆论工具与责任意识,“儒家的制度化”为现代权利构建提供了约制权力的启迪。因此,从儒家传统中建构出一套契合现代社会的权利话语具有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