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甘绍平
2005, (3): 69-75.
每个人都拥有生命权,它是人权理念的最高体现。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由于利益损失可事后进行补救或赔偿,故在特定情况下为了集体利益而暂时牺牲某些个人利益,是完全合理的。但生命则不同,人的生命是惟一性的、一次性的、不可逆的,生命的代价是无可补救的。对于任何人来讲,自己的生命价值都是无限的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生命价值具有终极性。在生命价值之间,没有可比性,因此不能说多数人的生命高于或贵于少数人的生命。这就决定了即便是为了营救更多的人,也不得主动故意地杀死少数无辜的人及危险共同体中的个别人;同时也决定了在遇到生命权的冲突时,社会既应允许当事人做出自我牺牲,也应允许拒绝这种牺牲,实施自救。这就是站在以人为本之基点上的有关生命价值终极性的道德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