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王新清
1997, (2): 65-7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人民法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不仅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审判,社会上发生的其他纠纷,包括民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等等,最终都可能要由人民法院来审判。“司法终局裁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原则,正在逐渐成为现实。这种状况的出现,顺应世界法制发展的潮流,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文明,发展到了史无前例的水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这种状况的出现,人民法院不仅承担了越来越重的任务,而且逐渐成为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聚集点。各种案件的当事人以及与当事人有各种各样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出于各种不同的原因,可能与人民法院发生冲突甚至对抗,尤其是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过程中,这种冲突和对抗可能还相当尖锐和激烈。因此,发生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破坏法庭审判的行为就在所难免。如果不对这种行为加以制止,任其泛滥,不仅使个案审判无法正常进行,社会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公正解决,还会严重阻碍整个社会主义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