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研究
刘仁文, 汪恭政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6, 40(1):
78-90.
我国对数据的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保护数据载体及其承载信息内容的相关罪名中。司法实践在适用这些罪名时,存在一体性和区分性两种解释方案。其中,一体性解释方案容易导致对数据的过度保护,而区分性解释方案则容易造成对数据的保护不足。究其原因,在于现有解释方案对数据刑法保护罪名的理解仅局限于规范内部而缺乏规范外部的视角。为了避免数据刑法保护的过度或不足,有必要选择功能主义解释,将保护数据安全流通的功能置入这些罪名的解释之中。具体可根据将数据分为符号层的数据载体、内容层的信息内容而分层选择解释方案。其中,在数据的符号层,保护数据载体的罪名保护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下数据载体的存在状态,当侵犯数据载体的存在状态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时,应适用保护数据载体的罪名;在数据的内容层,保护信息内容的罪名保护的是信息内容安全流通下信息内容本体所反映的利益,侵犯信息内容本体所反映的利益影响信息内容的安全流通的情况,则适用保护信息内容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