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反思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1994 ›› Issue (2) : 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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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教育部
主办:中国人民大学
ISSN 1000-5420  CN 11-147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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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1994 ›› Issue (2) : 61-68.
论文

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反思

  • 陈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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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使辩护权的律师与行使司法权的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一种补充监督的关系,为了有利于保障被告的辩护权和有利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的顺利进行,辩护律师应从侦查后的预审阶段介入诉讼;为了保证律师辩护的卓有成效,律师可以采取庭前交换意见的做法,基于律师的辩护职责,辩护律师不应揭发在辩护期间了解到的放告人隐瞒罪行。衡量一个律师辩护的成功与否,应把主观上依法尽职尽责、客观上产生了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结果作为成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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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反思[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4(2): 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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